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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保单中的 "保险价值 "和 "共同保险

作者 Jason Odgers,世界保险公司高级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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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条款如何发挥作用?

每份托运人利益货物保险单都包含一个 "估价 "条款,规定了必须如何计算货物的保险价值。价值乘以保单费率即为交易保费。 

通常,保单投保价值被定义为 

成本[商业发票价值]加运费[所有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加 10%[为解决不可预见的费用而上浮]。

在大多数情况下,索赔人无法获得超过最初投保价值的理赔金,因此额外的 10%是为了解决超出保单具体规定的与索赔相关的特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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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的 10% 并非自动结算。与损失相关的特殊费用必须由被保险人自己实现,并有文件证明。为了避免道德风险,这种 "额外费用 "通常限制在 10%以内。过高的 "额外费用 "可能会刺激不法投保人进行保险欺诈,以从损失中获利。 

承保人可以批准更高的上浮率,但必须在风险附加之前进行协商,而且投保人通常需要对其要求做出合理解释。  

过度保险与不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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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单估价条款相比,货物超保的后果微乎其微。承保索赔的最终理赔额将限于保单规定的金额(即 C&F + 10%),被保险人只损失最初支付的超额保费。  

与保单估价条款相比,货物保险不足的后果可能要严重得多,往往会导致货主非常不满。   

共同保险原则规定,当被保险人没有为货物的全部价值投保时,他们基本上就成了 "共同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一起),因为他们保留了货物未申报/未投保价值的损失风险。

最终理赔额与调整后损失额的比例必须与转移给保险公司的风险比例相一致。这表现为投保货物价值与根据保单估价条款本应投保的价值之间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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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概念在适用于全损时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如果被保险人以 10 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机器,但只投了 5 万美元的保险,而集装箱落水后,他们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 5 万美元的赔偿。通常情况下,没有人会期望得到比他们最初购买的保险价值更高的赔偿。

当适用于部分损失时,这一概念变得更加复杂。在一个类似的例子中,如果机器在运输过程中部分损坏,导致 1 万美元的维修费用,那么被保险人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 5000 美元的赔偿。 

由于他们只投保了货物价值的 50%,因此他们只有权向保险公司索回索赔额的 50%,而损失的保留部分(即共同保险罚款)将为 5 KK。  

要计算由于少报价值而需支付共同保险罚款的理赔金额,可使用以下公式: 

为货物购买全额保险的重要性

由于许多货主不了解共同保险的原则,运输中介机构必须鼓励其客户在期望获得潜在索赔的全部价值时,为其货物的全部价值投保。  

有些货主可能希望购买货物保险来解决另一份保单中指定的免赔额问题,或者只投保超过承运人责任限额的货物价值,因此他们只向中间人申报货物价值的一部分。 

如果不事先与保险公司做出必要的安排,这些情况不仅会导致共同保险罚款,还可能导致涉及保险单中定义的 "其他保险 "和 "代位求偿 "条款的复杂情况。  


如对保险价值或共同保险有任何疑问,或想为非保单标准估价条款规定价值的货物投保,请联系安元易保风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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